时间:2017-11-27 14:56:3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复印他人的产品促销广告单,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称:A公司为商业促销活动制作了中邮专送<2004、04(781)总第1218期>家电广告,并于2004年4月6日通过抚州市邮政局商函广告公司进行专送发布。同年4月8日即在抚州市内发现大量未经A公司许可而由三被告联合印制的复印A公司已在先发布广告内容的同类家电产品的广告单,在抚州市民中广为传播,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A公司对其家电产品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及A公司的名称权,在本地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A公司的各项损失95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A公司与抚州市邮政局商函广告公司就委托制作发布中邮专送(2004、04(781)总第1218期>签订协议。协议对印制品名、成品尺寸、颜色、印刷用纸、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作了约定。同日,为明确<2004、04(781)总第1218期>中邮专送广告版权的归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期广告版权归A公司所有。2004年4月6日,该期中邮专送广告通过抚州市邮政商函广告公司进行专送发行。2004年4月8日,A公司发现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向抚州市民散发的家电产品广告宣传单上,复制了<2004、04(781)总第1218期>中邮专送广告的内容。经查,该家电产品广告宣传单系由他人根据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的要求在2004.年4月8日印制的,共印制了3万份。A公司遂找到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但被告不予理睬,继续广为散发。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判决: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印有A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利群家电城广告宣传单;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在抚州电视台、抚州日报上向A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律师说法:产品促销广告单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A公司为商业促销活动,委托他人设计了包含其南方家电城名称在内的产品促销广告单,通过对该广告单内容中的文字字体设计以及线条、色彩运用及其编排组合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的独特构思和设计,具有独创性,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属于“美术作品”,该作品应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关于作品的归属,A公司与抚州市邮政局商函广告公司于2004年4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已明确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A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即A公司的许可,又无法律上规定而为商业用途擅自在其产品促销广告单上复制使用A公司的作品,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尽管被告在复制A公司的作品时,对A公司南方家电城的名称及地址作了淡化处理,但对整件作品而言,被告的复制使用行为仍构成侵权。对此,被告抚州市利群电器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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