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9 20:37:50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恶意模仿知名商标进行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稻香村公司系第35299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上述商标权经续展有效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稻香村公司系第6208173号“迎月纳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面包、糕点、月饼等,上述商标权有效期限为201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 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京明明公司接受香村园公司的委托生产了涉案侵权产品,亦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香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香村园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乱,给稻香村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故对稻香村公司关于香村园公司在《北京晚报》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其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对稻香村公司所主张的因本案诉讼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亦予以支持。判决:一、香村园公司、京明明公司停止涉案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香村园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三、香村园公司赔偿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634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稻香村公司在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注册取得涉案第352997号“ ”注册商标,在第30类糖果、饼干、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注册取得涉案第6208173号“迎月纳福”注册商标,其对涉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亦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香村园公司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了市场的混乱,给稻香村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恶意模仿知名商标进行销售,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