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2 19:52:09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擅自销售他人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三环锁业始建于1930年,是“三环”及图形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三环”及图形商标于1983年注册,“三环”及图形商标锁具产品畅销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具有极高声誉,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并荣获国家质量金质奖。王改荣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了侵犯三环锁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三环锁业的商标专用权,且产品质量低劣,对三环锁业近百年的商誉造成损毁,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改荣: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三环锁业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三环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是第133629号“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处在有效期内,三环锁业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王改荣未经三环锁业许可,在其销售的锁具商品的外包装及锁具本身使用了与三环锁业所有的第133629号“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锁具与三环锁业存在关联。王改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王改荣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三环锁业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产品是否是假冒产品
关于公证书能否证明三环锁业享有“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以及商标驰名的情况。涉案(2013)烟莱山证民字第154号公证书和(2011)烟莱山证经字第283号公证书分别对证明三环锁业依法享有“三环”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了公证,该两份公证书可以用来证明三环锁业享有“三环”文字及图形商标权以及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王改荣上诉主张该两份公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关于涉案(2012)烟莱山证民字第1739号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涉案公证书对公证人员到王改荣的经营场所购买“三环”牌锁的取证过程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记载,王改荣虽对该公证书取证程序持有异议,主张公证书存在公证人员未到过现场、公证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公证处异地进行公证以及缺少公证费收据等瑕疵,但是不能提交证据推翻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公证人员可以匿名取证,涉案公证书异地取证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公证书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对涉案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涉案公证书真实有效,可以证明王改荣销售涉案被控侵权锁具的事实。关于被控侵权锁具是否为假冒产品的问题。三环锁业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正品锁具,并针对被控侵权锁具与正品锁具之间的差别进行了比对和客观描述,王改荣对此并无异议,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被控侵权锁具为假冒产品。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销售他人商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