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3 10:55:0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引用他人图片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使用了郑某的肖像系不争事实,属侵犯郑某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侵犯的构成要件,应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及使用公民的肖像。具体如下:本案A公司及发布的文章均与摩登视界公司提供的官方宣传稿不同,且私自对《加油吧!实习生》剧照、郑某的个人照片及郑某参加《奔跑吧!兄弟》的照片进行搜罗、编纂,并分别附上“雅戈尔”或促销内容等商业宣传元素进行宣传推广。A公司完全违背了《雅戈尔赞助大型电视连续剧〈实习生〉服装协议书》的约定,擅自使用郑某的肖像,放任侵权行为发生。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A公司及发布涉案文章时,带有明显的营利目的。涉案文章内容带有明显营利目的。如:《报告老板!我想要一套职业装!参与互动赢当家款衬衫哟~》一文,其内容不仅表明其赞助商身份,且与广大浏览者构建互动关系,并以“DP免熨衬衫一件”作为奖品。《加油吧!实习生-雅戈尔服装赞助季活力启幕》一文,郑某照片下方配有“活动时间:7月22日-8月31日;活动内容:夏令产品6折,会员折上9.5折;部分夏装5折,其他产品8折”等内容,均系明显的促销行为,商业宣传属性和业务导向十分明显。涉案文章发布主体并不仅仅是A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而且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全国各地商场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高度一致,可以推出是A公司及通过商业营销系统进行统一宣传,以扩大其品牌知名度,营利目的不言而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郑某之肖像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本人担任诸多品牌的代言人,如其肖像被用于并不存在代言关系的商品宣传中,自然会对其与其他同类品牌的合作产生负面影响,郑某也承受了相当的精神压力。郑某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郑某作为国内著名影视演员,参加了很多影视演出活动,电视节目的主要利润来源于赞助商的赞助资金,电视剧、电影的部分利润也来自于赞助商,赞助商对影视作品的赞助,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影视作品的制作资金是否充足,间接决定了影视演员的收入和知名度。摩登视界公司认为,赞助商为宣传影视作品、告知公众其对影视作品赞助行为的目的而使用影视作品的剧照、海报、视频等宣传资料的行为,在未构成对品牌、商品代言的情况下,郑某作为影视演员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和允许。摩登视界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协议已经对A公司使用宣传资料进行了限制性约定,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摩登视界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摩登视界公司同意A公司共享该剧的宣传资源,即A公司可以为宣传该剧使用该剧的剧照、花絮、视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该合同主要目的是为服装赞助和品牌植入,同意A公司使用宣传资源仅是附属条款,并非合同主要目的。摩登视界公司对于A公司使用剧照、视频等宣传资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约定,包括使用范围仅限内部使用,使用方式上不得对原图进行二次编辑和修改。因此,摩登视界公司客观上不存在侵犯郑某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侵犯郑某的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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