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4 21:48:47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合同期满后能否继续使用商标
A公司称:A公司公司创立于1997年,是全国首批建筑行业信用评级AAA级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商务贸易、家居产品生产和物流配送等产业,多年来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自创立以来,A公司坚持“立足中国,开拓海外”的国际化发展战略,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并相继荣获首届品牌节金谱奖、中国品牌500强、全国建筑行业AAA级、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行业十佳雇主企业奖、消费者满意单位等荣誉称号。2005年9月21日A公司注册了第3624628号指定颜色的“龙发+字母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有效期为200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2006年2月21日,A公司又将该商标注册在服务项目为第37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713324号,有效期至2016年2月20日。2003年11月28日,A公司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A公司许可该公司成立“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B公司),在临沂市范围内使用A公司商标、VI形象及商号进行经营,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B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A公司的商标、商号、标志等。合同期满后,A公司与临沂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B公司均未续约,但B公司至今仍然利用A公司的商标、标志和商号进行经营,严重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A公司北京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第3624628号、第3713324号“龙发+字母组合商标”,并分别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室内装修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咨询与第37类的室内装璜修理、室内装璜、粉饰、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A公司还分别于2009年8月7日、10月14日注册了第5319420号、第5319398号“龙发”商标,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37类项目上。A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临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曾经协议许可使用A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但在许可协议期满后,未征得A公司同意继续使用A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应依法停止该侵权行为。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在其门面装璜上擅自使用“北京龙发装饰”、“北京龙发装饰临沂公司”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三)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侵权行为亦应停止。B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赔偿。虽然本案原、B公司所从事主营业务是房屋装修,A公司在临沂未设立分公司,也没有加盟店,特别是B公司只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业务,且原、B公司所在地相距较远(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临沂),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B公司在临沂的侵权行为对A公司在北京经营的业务影响较小,主要是影响了A公司的声誉,但是不能排除A公司以后有在临沂另设加盟店或分公司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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