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作品倒签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吗

时间:2018-01-21 19:28:28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微作品倒签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吗

程某笔名何某,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著有儿歌《东西XXX认识》,内容为:“公鸡叫呀早起床,面向红太阳:前边是东呀,后边是西;左边是北呀,右边是南。东西XXX认识,心儿喜洋洋。”2012年8月,上海XXXX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包括程某两首儿歌,另有一首儿歌《东XX北》未注明作者,内容为:“早晨起来,面向太阳。前面是东,后面是西,左面是北,右面是南。”同年9月28日,程某在天津图XX厦购买涉案图书,并进行交涉。12月6日,中国音著协向上海XXXX出版社出具《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载明根据该公司2012年12月5日申请,对涉案三首儿歌的授权使用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使用费1.92万元。后中国音著协发函称,由于上海XXXX出版社刻意隐瞒侵权事实,使用期限改为以2012年12月6日为始。上海XXXX出版社认可其“倒签”行为。程某认为涉案图书侵权,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上海XXXX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涉案图书,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程某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天津图XX厦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律师说法:恶意倒签微作品著作使用权构成侵权    

本案是一起侵害“微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判别侵权与否之前,确定涉案儿歌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作品,就成为审理时首先需要审查的问题。其次,需要具体分析出版社“倒签”“微作品”著作使用权行为的性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司法界至今仍存有巨大争议的问题,即使是比较成熟的世界两大著作权法体系对此也各持不同的态度。强调作品体现作者人格精神的大陆法系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较高,倾向于以作品与作者个性、人格的密切联系为重点,认为创作必须限于作者运用创造力而非技巧从事的智力创造活动,如德国的“创作高度”理论。而强调财产特点的英美法系着眼于作品的商业价值,对创作活动给予了更为宽泛的解释,更加强调独立完成的过程,如传统的“额头流汗”理论,独创性标准要低于大陆法系。判断“微作品”的独创性要结合作品的类型、整体构思、表达方式与表达思想的对应关系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判断,不能因为作品中包含有受局限性的表达,就从整体上否定该件作品的独创性。就本案而言,儿歌作为以小朋友们为对象的作品,在表达内容和表达方式上都有一定的特点。虽然作为生活常识而言,面对太阳辨别方向的方法、结果是唯一的,这种判断方向的方法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当之与具体的表达方式结合起来得以体现时,就会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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