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擅自点播他人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18-01-29 20:48:04  作者:李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营业场所擅自点播他人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给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内容: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其中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原告用于KTV的许可、收费及维权为目的)。 七、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专有使用权。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2008年7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作品。(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7号公证书中载明,2012年8月14日,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可以点播涉案歌曲。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三案的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佰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被告深圳市佰乐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案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正版光碟,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的内页中明确标注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封底的版权声明中也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鉴于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本院认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系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双方在合同第二条“授权”条款中明确约定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被上诉人管理、行使(以被上诉人用于KTV的许可、收费、维权为目的),因此,被上诉人依法信托取得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是适格的原告。虽然该合同第五条“音像节目登记”中约定了“音像节目登记表”,但该表系作为被上诉人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的依据,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授权项目、内容无关,上诉人以缺少“音像节目登记表”为由否定被上诉人享有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不具有适格主体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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