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 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01-01 21:43:0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公车私用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商贸公司驾驶员刘某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辆外出维修,途中因接一朋友,与宋某电动车相撞致宋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全责。宋某损失110万余元,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险20万元及交强险12万元,刘某支付4万元,余下83万余元,宋某诉请商贸公司和刘某共同赔偿。
法院判决: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除一般原则外,还须考虑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名义、受益人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本案中,刘某在上班时间、因用人单位车辆故障、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经领导批准而驾车外出修车,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其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其因公外出,虽在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外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其人员和车辆,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受害人诉请,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宋某各项损失83万余元。
律师说法: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 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除一般原则外,还须考虑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名义、受益人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本案中,刘某在上班时间、因用人单位车辆故障、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经领导批准而驾车外出修车,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其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其因公外出,虽在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外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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