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 如何适用免责条款

时间:2018-02-06 16:31:3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不能理解为只要发动机进水所致发动机损失保险人免责,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发动机进水,如何适用免责条款?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发动机进水造成车辆损坏
2012年,尤某车辆停放家中时遭遇暴雨,洪水淹没车顶并将车冲倒,造成车辆损坏,修理费10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害”系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致诉。
法院判决: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不能绝对,应严格其适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可约定免责条款,但保险人须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条款当然亦不能例外。即使保险人对此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亦不能说只要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即免责,而应严格其适用条件。对案涉免责条款进行限缩解释符合《保险法》近因原则、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本案中,尤某车辆在家中停放时遭遇暴雨,洪水淹没车顶并被水冲倒造成车辆损坏,该起事故近因系暴雨,车辆损坏系暴雨直接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另外,案涉被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原因符合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暴雨导致,同时也符合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此种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作为附加险,承保风险只包括了由于被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及在水中启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未约定其他情形。如绝对适用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则会导致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失“无险”可保。发动机作为汽车主要部件,其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应系被保险车辆所有人的主要损失,如只要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就不予赔偿,显然不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设置的初衷,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保险险种并不清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亦显然不公平,故对该免责条款进行限缩解释亦符合附加险种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承保风险的初衷。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尤某10万余元。
律师说法:发动机进水,如何适用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可约定免责条款,但保险人须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条款当然亦不能例外。即使保险人对此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亦不能说只要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即免责,而应严格其适用条件。本案中,尤某车辆在家中停放时遭遇暴雨,洪水淹没车顶并被水冲倒造成车辆损坏,该起事故近因系暴雨,车辆损坏系暴雨直接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另外,案涉被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原因符合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暴雨导致,同时也符合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此种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作为附加险,承保风险只包括了由于被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及在水中启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未约定其他情形。如绝对适用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则会导致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发动机进水损失“无险”可保。
以上就是对“发动机进水,如何适用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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