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4 22:18:02 作者:潘光周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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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小区放火烧毁他人财物
8月16日,某地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刘某报案,其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被烧毁,摩托车周围还有3辆电动车、1辆自行车被部分烧毁,要求出警调查。民警接警后通过监控视频调查发现:案发在当日5时5分,有一男子下楼后直接走到一辆摩托车旁边用打火机点燃了摩托车后迅速逃离现场。监控还显示,在点燃摩托车前嫌疑人对摩托车周围的其他电动车、自行车进行了挪动。
法院判决:构成放火罪
嫌疑人在居民小区故意放火烧毁摩托车,致使居民财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同时嫌疑人的行为还危及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相当严重,构成放火罪。
律师说法:辨别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区分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虽指向特定的对象即摩托车,嫌疑人虽有意识地挪动周围的其他电动车、自行车以防损失扩大,可能由于摩托车油箱内汽油较少,才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被广泛破坏,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并不危及或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要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间、犯罪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来看,嫌疑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场所是居民小区,小区停放大量的摩托车、电动车等财物,放火的位置靠近居民楼,摩托车油箱内装有汽油,车身周围还有电动车,电动车装有锂电池,遇火容易引起爆炸。
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时间为5时,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内,该楼住户大多都在熟睡,正是无人防范的时候,嫌疑人的放火行为对该楼住户而言,足以危及他们生命、健康安全,也足以危及他们的财产安全。
从犯罪方法来看,嫌疑人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的行为,容易引起油箱爆炸,油箱爆炸可能会危及小区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嫌疑人放火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有形财物,也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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