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婴儿放在车内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7-09-10 21:11:12  作者:潘光周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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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婴儿被放在车内死亡

  居住在新疆阿克苏的王爽和李敏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婴,九个月大。一日,丈夫外出劳动,妻子在家为丈夫做好午饭后携女儿并捎带午饭驾驶自家小轿车为丈夫送饭,到丈夫劳动的工地不远处,发现沙尘天尘土飞扬,不易将小孩子带出,遂将孩子哄睡觉后放到车内后座椅上,独自让九个月大的孩子睡在车内。而自己锁好车门,来到丈夫身边,为丈夫送饭。等丈夫吃饭午饭,自己收拾停当后,忽觉孩子独自睡车内不妥,急急忙忙跑到车旁,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九个月大的孩子已经窒息死亡,夫妻二人追悔莫及,但一切都晚了。 

  法院判决:不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敏系孩子的亲身母亲,虽对孩子有抚养监护责任,但她将孩子独自放在自家的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李敏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作为一名农村妇女,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故,李敏对孩子的死亡即不存在故意又不存在过失,属意外事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属于意外事件

  第一,虽然李敏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后果不是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她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敏作为持有驾驶证件的专业驾驶人员,虽然在驾校也学习到了一些有关驾驶汽车的安全知识,但对本案中出现的“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系统学习,驾校也不讲授此类知识,自己也非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不掌握这类知识,不能预见这种行为会发生严重后果。

  第二,李敏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敏作为母亲,非常喜爱自己的孩子,她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她对孩子死亡的后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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