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9 21:48:52 作者:潘光周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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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推女友下水后又救起
张某为杀死女友王某,便诱骗不会游泳的王某湖中荡舟。行至湖中央,张某趁王某不备将其推到湖中。张某眼看着王某在湖中挣扎,并慢慢向湖中沉去,张某见状心生不忍,便下水救下王某,经抢救治疗后王某康复。王某一直认为是自己不小心掉下水,还对张某心存感激。对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某趁王某不备将不会游泳的王某推至湖中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而且已经实行完毕。故意的实行行为实行完毕,如果对方没死的话,就应该成立未遂。未遂以后不能再转化为中止,即在张某将推王某推下湖的那一刻,此后就不会再有新的犯罪形态出现。故本案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律师说法:
一、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二者均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故意杀人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完成了犯罪行为,只是发生结果的构成既遂、未发生结果的构成未遂。
二、结合本案,张某趁王某不备将其推下湖的那一刻,其犯罪行为即已实施,完成了犯罪行为,但王某未死亡,即未达到犯罪结果,故张某构成犯罪未遂。其后张某抢救王某的行为,是张某完成犯罪行为后的一种行为,该行为不再犯罪过程中,即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该行为只能作为其量刑考量的依据,而不能否认张某犯罪未遂的事实。如果张某在将王某推下湖的那一刻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杀害王某,且并未实施推的动作,那么张某还在犯罪过程中,这时张某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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