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事前有提交仲裁的约定,法院能否受理

时间:2018-01-30 21:08:28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现实生活中,在机动车保险单有特别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起诉至法院,法院有无管辖权?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保单事前有提交仲裁的约定,法院能否受理

2013年4月9日,倪某驾驶A车行驶至104国道与高某驾驶的B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倪某的A车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倪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因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倪某的经济损失46183元。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在机动车保险单有特别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要求驳回倪某的起诉或移送管辖。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倪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协议约定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保单事前有提交仲裁的约定,起诉至法院应予驳回

从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发现,有特别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予驳回。

以上就是关于“保单事前有提交仲裁的约定,法院能否受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保单事前有提交仲裁的约定,一方主张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另一方起诉至法院会被驳回。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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