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离婚调解协议中为一方的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有效吗?

时间:2019-01-31 14:31:3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离婚案件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在该离婚调解协议中为夫妻一方的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的,当事人申请确认该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介绍:夫妻离婚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孙某由被告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经新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孙某跟随被告孙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每年支付孙某生活费4200元,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前支付孙某2011年的生活费42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生活费,依此类推直至孙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王某某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孙某当年的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凭正规发票结算)。孙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王某某的哥哥王某自愿对该款负担保责任。

  三、原告王某某对婚生子孙某享有探视权。

  四、原、被告双方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人承担和享有。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判决:经审查,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为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该离婚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1.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2.离婚案件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在该离婚调解协议中为夫妻一方的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的,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离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因此,当事人申请确认该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4.离婚协议中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该离婚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离婚,调解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其中,离婚协议中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该离婚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执业机构: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忠明律师 > 王忠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