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9 22:42:17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现实生活中,房产登记中的所有人不一定是购买房屋时的出资人,未出资是否能否决产权份额的约定?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能否影响对产权份额的约定
2011年4月,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3月,陈某与李某共同出资按揭购买住房一套,首付130000元,约定陈某与李某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次日,陈某与李某取得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该产权登记载明二人各占50%产权后二人共同还贷。陈某与李某恋爱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因为我们的工作分隔两地导致产生了矛盾,现已分开生活。2013年11月3日,我们将上述房屋以380000元的价格出售,售房款打在了李某的卡上。卖房之后,李某独占该房款,至今未将陈某应得的房款给陈某。除去偿还的按揭尾款,还剩180000元的房款,陈某要求李某将自己应得的90000元房款支付给陈某。李某辩称:购买房屋陈某没有出资,首付及按揭款都是自己支付的,故不同意陈某的要求。
法院判决: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不成立,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售房款90000元;驳回原告陈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950元(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
律师说法: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不影响对产权份额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签订房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登记均载明二人对该房屋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故原、被告将该房屋出售所得的房款理应根据双方所占产权份额进行分配。被告辩称原告购房未出资故不应分得售房款,但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登记中双方已对产权份额进行约定,双方出资情况不影响对产权份额的约定,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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