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中,因政府原因逾期办证能否免责

时间:2018-02-22 11:02: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现实生活中,政府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房产登记的,很多情况能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该免责事由在拆迁安置补偿法律关系是否适用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拆迁安置中,因政府原因逾期办证能否免责

2009年12月16日,杨某、某置业公司和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向杨某提供的拆迁安置房,总房款184538元,并约定在安置房交付后90天内置业公司为杨某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否则置业公司应按照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杨某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合同签订后,杨某按约支付了房款,并于2012年9月8日接房。杨某接房后,置业公司迟延为杨某办证。现杨某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一、置业公司向杨某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金7935.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置业公司承担。置业公司对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为7935.13元无异议,但认为办证迟延非置业公司责任,不应支付违约金。为此,置业公司举示了一系列政府文件、批文或申请等资料,拟证明其办证迟延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因而自己应当免责。

法院判决: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因政府原因导致被告办证迟延从而被告可以免责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办证迟延属实,应当依照约定在房屋交付后90日满的次日起,即2012年12月8日,至实际办理权属登记之日止,即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违约金7935.13元;

律师说法:安置补偿法律关系中,政府原因不能成为逾期办证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协议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三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建立的法律关系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关系,并非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关于非因卖方原因导致办证迟延时卖方可以免责的规定。因此,对于被告提出的因政府原因导致被告办证迟延从而被告可以免责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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