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未按约定退还合同保证金

时间:2018-03-07 22:42:20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如不经营退还保证金。现合同期满,一方当事人拒绝退还合同保证金,应当怎么办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合同期满后,未按约定退还合同保证金

2016年4月8日,陶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拥有“XXX装饰系列产品”的所有权。陶某自愿加入“XXX装饰系列产品”的销售网络,陶某代理区域是XXX县。陶某向装饰公司支付首批货物投资款90,000元。同时合同附1约定:陶某所交纳投资款玖万,其中伍万用作市场保证金,肆万用作于进货款。附2约定:陶某在合同期满后,如经营不下去,可向装饰公司申请退款,装饰公司根据陶某的实际情况,给予退货返款。2017年4月7日,合同期满,陶某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剩余保证金42,000元,经陶某多次催要,装饰公司于2017年9月向原告退还16,000元,尚有26,000元拒不退还。装饰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陶某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饰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26,000元及逾期利息910元;装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保证金26,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1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26,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陶某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装饰公司未依约退还原告陶进军合同保证金,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期满后,未按约定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事前有约定,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就应当依照事前的约定退还保证金。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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