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5 22:25:09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当法人的注册地并非实际的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注册地和营业地不同,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器材公司与通讯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XXX货物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器材公司向被告供应各种走线架及抱杆;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信公司的注册地A区。但2014年3月12日,通信公司租赁了位于B区的XXX房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现器材公司与通讯公司发生纠纷,器材公司将通信公司起诉至了法院。通信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注册地虽位于A区,但公司实际主要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为B区,现在正在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且即将办理完毕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通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B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管辖权异议成立
法院裁定如下:被告通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B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知,器材公司和通信公司约定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规定。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可知,被告的住所地应当为其主要营业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即B区。
以上就是关于“注册地和营业地不同,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法人的住所地并非一定为注册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