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以雨雪天气拒绝承担责任

时间:2018-03-20 17:11: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签订预售合同后,开发商逾期交房。此时,开发商却以雨雪天气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开发商逾期交房,竟以雨雪天气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0月22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号商品房。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并约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014年5月8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付。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杨某请求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31日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之日止的违约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逾期交房客观事实存在,但导致逾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雨雪天,属于客观因素延误房屋建设,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辩称雨雪天气影响了房屋的建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15371元;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雨雪天气并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雨雪天气的确是客观事实,并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但是,一般情况下,雨雪天气很难成为法律上的免责事由。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的雨雪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异常的天气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如台风、特大暴雨等才构成“不可抗力”,并且开发商主张免责,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异常天气导致工期延误等。当然,如果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雨雪天气延误工期能够成为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则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雨雪天气能够成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此被告将雨雪天气作为免责事由是不成立的,得不到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竟以雨雪天气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雨雪天气并法律上“不可抗力”的因素,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除非双方事前有约定。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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