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证证件丢失,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时间:2018-03-20 23:00:47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委托办证证件丢失,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

2012年7月12日,某留学中心、鞠某双方签订了《自费留学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留学中心承担鞠某的留学所需证件等费用。2013年6月20日,留学中心让鞠某将户口、身份证及高中毕业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其单位,后鞠某问询当事者,被告知未收到邮件,因此原告方到邮政部门查询,查询结果是留学中心签收。但留学中心却一直否认收到邮件,无奈,鞠某重新补办了证件并自行办理了入学手续。留学中心违约之行为给鞠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要求留学中心退还鞠某中介服务费14,000.00元,赔偿鞠某补办证件往返交通费6,011.00元,赔偿鞠某代理人起诉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2,402.00元、给付鞠某补办签证、认证费用及翻译费用1,235.00元,诉讼费用由留学中心承担。留学中心毕业证公证和认证是留学服务环节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拒绝退还中介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判决如下:一、被告留学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鞠某中介费服务费2,000.00元。二、被告留学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某办理签证费用1,235.00元。三、驳回原告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原告鞠某承担600.00元,被告留学中心承担50.00元。

律师说法: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知,本案中,留学中心应当依照约定为鞠某办理留学手续,因证件的丢失是留学手续的最后一个环节,不是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被告也并非不为原告继续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而原告不再相信被告,并自行补办了证件及自行办理了签证。基此,被告行为不应属于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被告没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应适当退还原告部分中介服务费,而不应当退还全部的中介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办证证件丢失,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的应当得到全面的履行,出现违约情形,违约的责任承担都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合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忠明律师 > 王忠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