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3 16:24:1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物业公司未尽到修缮义务,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要求支付滞纳金?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物业公司未尽到修缮义务,业主能否拒付物业费
2012年10月15日,物业公司与万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万某的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1.2元,逾期不交每月按10%支付违约金。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万某欠缴物业费3499元,故诉至法院。万某辩称,以物业公司未尽修缮义务,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法院认为,基于被告拖欠物业费具有一定合法理由,所以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物业公司2014年10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799元。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未尽到修缮义务,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应当支付物业费。万某以物业公司未尽到修缮义务拒绝支付物业费,理由不正当,但确实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并未尽到全部义务,存在瑕疵,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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