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能否要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时间:2018-04-09 10:34:4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购买房屋后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待房屋拆迁后,能否要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房屋拆迁后,能否要求依约办理变更登记

原告李某于2000年8月,从张某处购买了房屋,当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想要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拒绝依照合同约定,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李某、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有效,由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查:该争议房屋有共有人池某已死亡。争议房屋已拆迁,回迁房屋由李某占有、使用。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律师说法:物权变动的前提在于物权客体的存在

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价金的义务,被告张某取得该价金,被告张某也履行了交付房屋、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原告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物权变动的前提在于物权客体的存在,本案中作为物权客体的房屋因被实施拆迁现已不复存在,基于该物设立的物之归属权亦随之消灭,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拆迁后,能否要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物权变动的前提在于物权客体的存在,当客体不存在时,物权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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