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5 10:55:28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签订了挂靠车辆协作合同书,挂靠方未依约续保,被挂靠的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挂靠车辆未依约续保,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5月7日,某物流公司与罗某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协作合同书,合同约定车辆及司乘人员保险逾期不与公司联系、不续保者,公司有权申请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所有档案注销,并依法解除挂靠合同。合同签订后,罗某按照合同约定能正常的履行义务。2016年11月11日该车保险到期后,物流公司通知其购买该车保险,罗某迟迟不购买该车保险,违反了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诉请1、判令解除挂靠合同,交回行驶证、营运证、车牌照等有关营运手续;2、由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物流公司与被告罗某的合同关系;
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车过户出原告物流公司,交回营运手续。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律师说法: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罗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罗某未按时续保,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合同中约定的接触合同的条件成就,则另一方当事人即物流公司就拥有合同的解除权,有权单方主张解除合同,但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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