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犯乘客知情权为由,能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18-06-22 21:28:25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乘客在乘坐飞机的时候,以航空公司未及时告知飞行计划等信息而侵犯乘客知情权为由,能否要求航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以侵犯乘客知情权为由,能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关某购买了航空公司某次航班机票,始发地为上海虹桥机场,目的地为北京首都机场,机票显示起飞时间为21:15分,到达目的地时间为22:55分。该航班22:20分左右起飞,次日凌晨飞机到达北京上空后,该航班广播通知因北京天气原因不能降落,将返回上海虹桥机场。不久,又广播通知北京天气好转将按原计划飞往北京,并通知乘客飞机将在1时左右降落北京机场。次日凌晨1时左右,该航班降落在天津机场。于是乘客对该航班机组提出异议,机组方广播通知乘客,北京机场由于雷电原因不能降落,现在降落到天津机场。原告再次向航班机组询问起飞时间,机组回复“等通知”。后乘客均在飞机上等待。乘客乙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始终全面、及时地将航班备降、延误或者取消以及新的飞行计划等信息向原告等乘客告知和解释,已侵犯了乘客知情权;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向乘客赔礼道歉;退还天津至北京航段的机票款200元及交通费等损失3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释明后放弃违约之诉,系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而原告坚持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已交纳)。

律师说法:告知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不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可知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权利是指为保护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和法律之力的结合。如所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利益是指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未被确定为权利的利益,包括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等。本案中,关某主张的知情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然后才可讨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竞合问题。宪法中的知情权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包括寻求获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所掌握信息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关某作为客运合同的相对方,其与航空公司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当然有权知悉合同履行相关信息,航空公司也有义务如实向关某告知相关信息,此系航空公司按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循的告知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义务的范畴,而非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涉及人身权利及人格利益的民事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以侵犯乘客知情权为由,能否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这一类案件中,首先要判断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抑或民事利益,然后才可讨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存在竞合问题。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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