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的元宵,提前一个月送到,能否拒收

时间:2018-07-06 22:06:08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食品商店向食品厂预定了一批元宵,食品厂提前一个月送到,食品商店能否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当由食品商店还是食品厂承担?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预定的元宵,提前一个月送到,能否拒收

某食品商店与某食品厂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2月3日食品厂向食品商店出售元宵200公斤,由食品厂送货至食品商店并结清货款。1月10日食品厂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食品商店。由于距元宵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食品商店遂拒绝接受食品厂送来的元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食品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商店收下元宵,并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食品厂承担。

律师说法: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按该项规定食品商店可以拒绝接受食品厂的履约。因为食品厂1月10日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食品商店,这一提前履行的行为,会给食品商店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食品商店的的利益,所以食品商店有权拒绝食品厂的提前履行行为,即而要求食品厂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且食品商店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针对债务的提前履行行为,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则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就是关于“预定的元宵,提前一个月送到,能否拒收”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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