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对中轴线距离是指净高还是层高

时间:2018-07-06 22:08:02  作者:王忠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中对中轴线距离,是指房屋的净高还是层高?关键是看该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如若是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是非格式条款并非一定要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中对中轴线距离是指净高还是层高

       刘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建筑面积76.99平方米,总价561988元。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约定“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2014年4月30日,房地产公司将刘某所购房屋交付刘某使用,刘某接房后发现房屋实际净高仅为2.75米。刘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净高为3米,故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层高与约定层高不符,严重影响了刘某的居住,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故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立即赔偿刘某因房屋层高不够造成的损失15000元。房地产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3米距离是指层高距离,并非指净高,交付的房屋层高为2.95米,实际误差仅为5厘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

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法院认为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应当认定为层高,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刘某损失费16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本院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采用非格式条款,并非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561988元,房地产公司亦应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刘某使用。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的约定是层高还是净高?格式条款是指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并非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款。如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所约定的则为合同的非格式条款,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中对中轴线距离”是指上层楼板的中部至下层楼板中部的距离,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而非格式条款,同时该约定也是对层高的描述,并不符合净高的界定。所以,双方对“中对中轴线距离”的理解实际就是指涉案房屋层高。另外,房地产公司向刘某交付的房屋层高达到了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且通过规划验收,故考虑到低于合同约定0.05米可能影响刘某的居住舒适度,所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1600元,合情合理。

以上就是关于“中对中轴线距离是指净高还是层高”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非格式条款不一定要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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