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离职,银行停止放款合法吗?

时间:2018-11-14 16:29:0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诚实信用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金融交易的基本原则,并已确立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重要标准。那么,贷款人离职会影响贷款信用吗?


案情介绍:借款人离职,银行停止放款被起诉

2015年12月2日,张三通过中介机构向乙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乙银行实地查看抵押房产后,张三向乙银行递交贷款申请材料。双方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或暂停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2016年1月6日,乙银行得悉张三因移民欲离职,要求张三提供相应证明,至13日张三仍予以否认,乙银行表示不能放贷。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银行继续放款。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于2015年10月20日前因移民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12月25日完成移交手续,明确薪资结算到2016年1月18日。鉴于工资收入是张三用以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现张三已从原单位离职且未有新工作,乙银行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还款能力;如若张三移民,亦属于足以影响乙银行是否放贷的情形。根据以上事实,加之双方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属于违约情形,故乙银行拒绝向张三放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对张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借款人虚假陈述,并足以导致贷款人利益受到重要影响的,不予放款

1.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拘束力。

2.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和贷款发放前就自身还贷能力对贷款人作了不实陈述,并足以导致贷款人利益受到重要影响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对借款人不予放款。

本案中,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发现张三可能因移民离职,要求张三提供相关证明,张三未提供证明。张三已从原单位离职,相关报告上载明离职原因是移民。鉴于工资收入是张三用以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现张三已从原单位离职且未有新工作,乙银行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还款能力;如若张三移民,亦属于足以影响乙银行是否放贷的情形。根据以上事实,加之双方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的,属于违约情形,故乙银行拒绝向张三放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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