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05 15:41:06 作者:李先奇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涉外劳动争议纠纷之法律分析
中国韩语律师网提供
[基本案情]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为波黑籍务工人员阿德敏讨回了工资和社保金。2006年11月27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了一位波黑籍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案。该案的申诉人叫阿德敏,2006年7月经邀请从波黑来到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产品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但是,公司在工资发放上存在克扣现象。公司报销申诉人办理入境手续的相关费用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承诺也未兑现。2006年12月28日,该案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在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基本查明。后经多次调解,双方的条件越趋接近,最终达成一致,并在仲裁调解书上签字。
[社会背景]
我国加入WTO后,外籍人士来华就业日益增多,他们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及沿海的一些大城市。随着外国及港澳台人士来华工作人数逐年上升,涉及外国人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大量地增加。
[律师点评]
韩语律师网值班律师分析如下:
1、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及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不规范用工:
外籍人士未办理就业许可及就业证,或用工企业未按照规范招聘外籍员工而引发纠纷。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除了极特殊情况,外籍人士到我国内地工作应办理就业证和居留手续。我国香港和澳门人员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港澳人员暂住证》;我国台湾人员需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多次签注;持国外护照的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及《居留许可》。外国公司及其驻中国代表处不能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其招用员工必须通过专门的外服公司进行。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至于在非法用工期间的报酬等问题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按劳务纠纷处理的。
2、外国劳动者应当建立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
外籍人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及时为其办理就业证和居留手续后,就与用工单位构成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之间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应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关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在目前情形下,还有很多国家的劳动者在中国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是韩国劳动者已经可以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当为韩国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韩语律师网值班律师提出的建议:
希望外国劳动者及其雇佣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及时办理各种相关证件,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