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极限---谈安庆小伙因加班过劳死

时间:2013-07-04 18:32:08  作者:李先奇  文章分类:我的博文

加班极限---谈安庆小伙因加班过劳死

李先奇/文 

 

核心提示:网上获悉,近日安庆上班的小伙李哲因经常性加班,苦不堪言,最后在高温下工作12小时后死亡。今年八月前,小伙李哲毕业后应聘进入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可以拿到被同学羡慕的3500元的月薪,但经常加班很累,一度想辞职,因家人强烈反对所以一直坚持着,最后1米8的个子被活活累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原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安庆小伙李哲加班,怎么就成了过劳死了呢?究竟是李哲自身原因,还是用人单位用工造成的?李先奇律师带着这个疑问,从人力资源专业律师的角度,进行一番分析评论。

 

    首先,法律对加班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其次,实际加班的情况。安庆小伙李哲,不仅是经常性加班,而且是在高温下工作12小时后死亡。从这里分析可知,这12小时里,其中8小时可以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而多出的4小时应该就是加班时间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本次事件中的用人单位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否依法用工?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对加班的有关规定?我想通过上面的分析,这已经是再清楚不过了。

 

    第三,律师对规范用工的建议。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导致出现如此重大的不良后果,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反省呢?笔者认为,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用工规范。1、从关心、爱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定期进行体检;2、在暑期到来之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3、有关加班规定,对照法律进行严格规范,并在加班规定实施前,进行职工民主评议程序,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4、做好劳动关系管理工作,避免因此事件再引发其他群体性事件。

 

    最后,劳动者急需提高权利意识。劳动,并不仅仅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说不,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违章操作;安庆小伙李哲,如果能够拒绝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要求,如果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在身体扛不住时主动休息休息,则这一悲剧也许不会发生,则这次事件或许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人的生命无法从头再来。

 

    结尾:企业的经营发展固然重要,但比起人的生命,一切都显得那么无足轻重;面对企业丰厚的利润,想想生命的代价,我们应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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