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VS法律,律师在“生前预嘱”项目中的作为

时间:2013-09-02 10:42:36  作者:李先奇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尊严死VS法律,律师在“生前预嘱”项目中的作为

李先奇律师/文

 

导读:据报载,北京老年医院老年病临床与康复研究所拟定的“生前预嘱”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健康长寿是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望,但生命中有很多事,不在我们的掌握之中。您在健康、意识清醒的时候填写这份文件,会让您有办法掌握非常重要的事:当您因为伤病无法为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决定的时候,它能让您的家人明确了解并尊重您的意愿。”

 

北京老年医院作为本市第一家提出在院内试行并要向每位患者推广“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该院根据院内患者情况和诉求制定了临床使用版本,目前该项目已经启动初期调研,最快于明年初在院内重点科室推行;正在推广的老年医院“生前预嘱”项目,计划引进律所进行合作,那么律师或者律所可以以什么形式与老年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尊严死对律师、律所来说市场有多大?这个市场有什么前景?国外在这方面有什么借鉴?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方圆律政杂志记者熊美琦专访了北京李先奇律师;李先奇律师在访谈中提出了如下观点:

 

首先,律师的加盟合作意义深远,给正在推广的“生前预嘱”项目,从开始起步阶段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北京老年医院计划引进律所、律师进行“生前预嘱”项目方面的法律合作,无疑是一项明智的决策;大家都知道,律师是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因此把老年医院“生前预嘱”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交由律所、律师办理,将使实施这一计划的老年医院在合法合规层面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其次,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律师与老年医院之间的合作,应当立足商业合作;老年医院有公立和私立之分,政府补贴也不可能惠及全国所有老年医院,因此从医院和律所长期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我个人认为,只有充分调动起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才会使这一惠及全民的“生前预嘱”项目走的更远、更稳健。

 

再次,老年医院发起的“生前预嘱”项目的核心意义是“尊严死”,那么“尊严死”这块法律服务市场会有多大呢?随着我国社会老年化的来临,随着人们对“生与死”的重新认识,随着整个社会对各种资源的重新整合,人们对“尊严死”的要求也必然会不断增加;那里有需求,那里就会有服务;“尊严死”需求的增加,无疑会是“尊严死”法律服务市场快速增长的根源;因此,对于具备这些前沿思想的律所和律师,老年医院的“生前预嘱”项目必将是一次历史性的机遇和考验。

 

最后,放眼国际,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有关“尊严死”的立法,1976年美国加州通过“自然死法案”,成为世界最早和唯一有关“尊严死”的法律,到目前为止,美国35个州都通过了“自然死亡法”。在韩国,2009年5月21号,韩国最高法院首次判定当事人可以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韩国媒体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尊严死”借此案的机会有望实现合法化,但相关法律迟迟没有出台。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社会情形,在“尊严死”法律尚未出台之际,做一些有益的尝试,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多做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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