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3 16:24:52 作者:李先奇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用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法律解析
作者:李先奇
非全日制用工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用工形式。
从用工单位角度看,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特点。对于短期用工及灵活就业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现笔者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和探索。
关于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解除的问题: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主体范围不包括已经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人员、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等。
其次,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书面的,也可以签订口头的,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工作时间方面,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24小时。
第四,工作内容方面,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
第五,劳动报酬方面,以小时计酬为主,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劳动关系终止条件,劳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双方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关于备案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首先,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其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全国个别省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明确规定:“原则上由劳动者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的办法参保。用人单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办理。”
关于劳动报酬的标准问题
首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其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第三,各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标准时,可以参照用工当地具体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不低于该标准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报酬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用工单位的某些工作岗位,如果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用工成本,增大用工的自主性,并有效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对劳动者而言,也提供了一份灵活就业的机会,增加了劳动者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