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主要革新

时间:2008-04-15 14:06:01  作者:李先奇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主要革新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对现行有效的《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作了如下变革:

    1、适用范围的革新,全面规定了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

    2、规章制度革新,明确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法律后果;

    3、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两者在时间上的界定;

    4、劳动合同期限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5、试用期制度,确立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并对试用期工资及解雇条件作了限制;

    6、违约金制度,限制违约金约定条件及金额,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

    7、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工会在解雇中的知情权和干预权;

    8、经济补偿金,确立了普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限额不封顶,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限额12个月的新原则;

    9、劳务派遣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制;

    10、其他,在保密及竞业禁止、劳动合同内容及效力等方面的革新。

执业机构: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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