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二○○五年 第24号 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查看全文>>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涉及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 (一)关于车主责任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 查看全文>>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再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甲机... 查看全文>>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 查看全文>>
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也没有投保商业性三者险并且该商业性三者险在 2006年7月1日之后尚未到期且在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即机动车没有交强险也没有视同交强险的三者险。此种情况... 查看全文>>
“交强险”其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我国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其法律依据是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查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