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广东省首宗计算机操作界面著作权案终审判决胜诉

时间:2008-06-25 17:58:53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广东省首宗计算机操作界面著作权案终审判决胜诉

2007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报用较长的篇幅报导了上述案件终审判决的消息和评论,该案被告的代理人为张律师。

一、    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联公司)

被告一:张亚波,深圳赛格电子市场牧人电脑展销部业主

被告二: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张信宽律师代理:两个被告

审理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49号

二、    案情:

2004年7月5日普联公司以吉祥公司及其销售商张亚波侵犯其TL-R460路由器用户界面的著作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万元。

三、    张律师办案简况:

张律师接受本案两被告的委托后,与委托人一起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2004年3月1日吉祥公司与深圳市睿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路由器软件授权使用协议书》、2003年12月16日睿联公司的范学华通过Email发给吉祥公司的SOHO路由器版本资料等3份重要的证据,以此证明吉祥公司获得了合法的软件使用权。

一审开庭时,被告的代理人依据上列证据进行了答辩,答辩的要点为:

1、吉祥公司使用的路由器软件具有合法的来源和使用权;

2、吉祥公司的路由器操作界面与原告的路由器界面有很大的不同;

3、由于路由器操作界面的表达方式的有限性,原告的路由器界面与现有的许多路由器界面也是相同的。

四、一审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操作界面在设计风格、内容布局、表达形式等方面大部分内容相同,且吉祥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路由器比普联公司创作和公开其操作界面这一汇编作品的时间更晚。因此,应认定吉祥公司上述型号路由器的操作界面部分抄袭剽窃了普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此判决: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的采用侵权操作界面的路由器并赔偿普联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四、    二审审判结果: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张律师代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张律师依据事实,引用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与被上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极力维护上诉人的权益。

2006年12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2号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上述操作方法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至于执行用户界面有关命令后显示的对话框、窗口等要素,均是路由器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这些要素不具有独创性,也不应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从用户界面的整体来看,TL-R460路由器用户界面的各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路由器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认为,原审判决仅因为双方用户界面具有相同或相似形,就简单地认定吉祥公司构成侵权是不恰当的。最后判决: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普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    通过本案引发的思考:

广东省和深圳市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所以一些新型的案件经常发生在这些地区。作为一个代理律师,必须对很多律师不熟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应当有自己的深入研究,并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根据立法思想椐理力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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