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指南

时间:2008-08-24 18:18:4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标国际注册指南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

     我国的企业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办理的方式:通过国家商标局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详见第(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定或对等原则,申请人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

  (1)共同体商标注册:

    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注册。

    共同体成员国共有15个: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2)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申请经核准后在所有的成员国受法律保护。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有16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二)对基础注册的要求:

1、马德里协定规定: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注册。

2、马德里议定书规定:  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也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3、欧共体商标注册: 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对基础注册未作要求。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1、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它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补充,根据协定的规定,必须先参加巴黎公约才能参加本协定。该协定在马德里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1892年7月生效,缔约国共56个。自生效以来曾修改过多次。它与《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共66个)一起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协定,并做了如下的声明:

(1)关于第三条第二款: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过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列。

2、保护的对象:  是商标和服务标志。

3、主要内容:  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和收费等。

4、保护的期限:  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的有效期,并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

5、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

(1)国际阶段: 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果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申请人发予注册证,此阶段一般需要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之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証,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继续以下的程序:

(2)国内阶段:  有关指定的国家将根据本国的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

    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还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在该国通过审查后会在该国得到法律的保护。此阶段一般需要12—18个月的时间。

6、关于撤销的规定:  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或宣告无效,则该商标在其他成员国也随之被撤销,这一点在国际上被称为“中心打击原则”。只有在取得国际注册满5年之后,该国际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的注册。

7、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只需通过向本国商标的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多个被指定的国家同时获得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的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分别逐一向这些国家申请费用的1/11—1/12;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定书为12个月,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申请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8、马德里注册的不足: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与我国贸易关系密切的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则无法通过马德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马德里途径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必须是已经在原属国(本国)获得了商标注册或者应经提出了商标注册的申请,否则是不可以的。

  (3)如果目标国属于协定国,而又不符合前置的条件,则享受不到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原因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要在本国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届时就超过了优先权的期限。

  (4)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根据上述第6条的规定,该国际注册受本国注册效力的影响,所以不够稳定。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张信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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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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