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5 18:49:37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三) 广东天花龙骨两龙头企业专利纠纷激烈较量历时三年,以云中龙公司大获全胜落下帷幕。
一、 基本情况:
深圳市云中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云中龙公司)和广州康纳天花有限公司(简称:康纳公司)是广东省生产销售天花龙骨产品的两个龙头企业,两企业在开发龙骨新产品方面各自申请了多件自己的专利。在激烈的竞争中,两家企业发生了冲突和纠纷。2005年康纳公司先后以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云中龙公司告上了法庭。接着,云中龙公司一面进行答辩,一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该两项专利无效的请求。其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维持有效后,云中龙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因此该纠纷在广东和北京拉开了两个战场,经历了九次庭审活动,历时三年多,终于落下了帷幕。
在此纠纷中,张律师始终代理云中龙公司一方;康纳公司先后委托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旭和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胡子骐、成明新、闵磊等人。
二、 案件进展时间索引:
*2005年4月5日康纳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云中龙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天花龙骨”(专利号:03274438.2);案号:(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45号;
*2005年4月13日云中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案号:5W506659;
*2005年4月26日康纳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云中龙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型材(吊顶龙骨)”(专利号:200330115222.0);案号:(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48号;
*2005年6月21日云中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案号:6W05351;
*2005年8月3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开庭;
*2005年 月 日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开庭;
*2005年9 月23 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在北京口审;
*2005年11月17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11 月21 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717号决定,维持该专利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效;
*2005年 12月14 日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12 月15 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在北京口审;
*2005年12 月22 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985号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2005年12月29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康纳公司提出上诉;案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号;
*2006年2 月28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由云中龙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案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361号;
*2006年5 月16日该行政诉讼案开庭;
*2006年7 月6日该行政诉讼案判决;判决撤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 月21 日作出的第7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06年7 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号:(2006)高行终字第565号;
*2006年8月28日云中龙公司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第二次提出无效请求;案号:W508439;
*2006年12 月1日行政诉讼二审开庭;
*2007年1 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观设计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 月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565号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8年4 月2 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在北京第二次口审;两次无效案合并审理;案号:W507855、W508439 W08682;
*2008年6 月2 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551号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2008年8月17日康纳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2008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截止2009.4.5日未收到康纳公司的上诉状。
三、 通过本案得到的经验和教训:
1、本案中康纳公司的实力比云中龙公司稍强,康纳公司又委托了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特别是温旭是有名的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在第一次无效中取得了暂时的胜利。在该案第二次口审时,康纳公司共有4人参加口审,而云中龙公司仅有张律师一人参加口审。但是,只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牢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有一颗忠于委托人心,有不怕麻烦、认真负责的精神,则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
2、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庭审中,云中龙的另一个代理人犯了一个错误,今后我们应当吸取这个教训。
本来康纳公司在该案开庭前并没有取得云中龙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证据。云中龙公司为了便于法官理解该专利产品的结构,特意让该代理人带去了一个自己的龙骨样品,并嘱咐他该样品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庭审中,该代理人用该样品讲解了其结构,这时法官询问该代理人是否该样品作为证据,他回答说:“可以”。就这样简单的两个字,使非常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了。因为,如果原告没有举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销售证据,则侵权行为根本就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被告自己提供了涉嫌侵权的产品,则要证明自己不侵权,当然要麻烦得多了。本案发生了一审、二审就是这两个字的失误所带来的后果。所以我们要牢记该案的教训,不再重蹈覆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