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25 18:12:32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七)诉讼标的不论大小,小案更要认真负责。
2006年2月张律师接受了一个没有索赔金额的购买汽车纠纷案,代理费收得很少。但张律师并没有因为代理费少而不重视该案件的代理,反而像其它案件一样的认真、负责地办理了一审、二审、重申、重申后的二审四个审判阶段,最终为被告讨回了公道。
一、基本情况:
原告:王宁宁
被告一:李朝辉
被告二:吴生雷
张信宽律师代理:被告李朝辉一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6)深宝法民第425号
二、案情:
2006年2月原告王宁宁起诉上述二被告称:原告2001年6月12日取得粤BN0098车辆的所有权,2004年11月22日,原告委托被告吴生雷将车以伍仟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李朝辉,并约定2004年12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吴生雷有协助被告李朝辉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李朝辉在2004年11月23日取走了车辆。但原告多次通知其办理过户手续,其拒绝办理。故恳请法院判令:
1、BN0098车辆为被告李朝辉所有并责令被告李朝辉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2、责令被告吴生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11月23日后因车辆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告李朝辉承担;
3、由被告李朝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张律师办案简况:
张律师接受被告李朝辉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根据李朝辉实际是李建荣的购车代理人以及2004年11月23日当晚就将该车交给李建荣的事实,帮助当事人收集了李建荣所写的委托李朝辉代其购车的“授权委托书”、李建荣收到车辆后所写的“收条”、 李建荣的身份证三份证据,并把这三份证据提交给法庭,同时申请追加李建荣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一审开庭后并没有采纳追加第三人的建议,也没有对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进行认证或否定,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6年5月14日张律师代理被告李朝辉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判决在认定的事实、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错误,请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申或依法改判的请求。2006年10月26日二审开庭,之后作出了判决本案发回重申。
2007年3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重申此案,同意追加李建荣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是李建荣拒绝参加庭审活动。一审法庭称找不到李建荣,却在庭审中顺利地打通了李建荣的电话,但李建荣在电话中否认了他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和“收条”。一审法庭为了尽快结案,就根据李建荣的电话否定了上述两份证据,并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了与第一次判决相似的(2007)深宝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接着,张律师代理李朝辉第二次提出了上诉。上诉状中指出一审法庭在认证的程序上采用电话认证的方式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都存在错误,请二审法院公证裁判。2007年12月6日二审开庭,次日便作出了(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
1、撤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王宁宁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