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25 18:14:15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八)克服重重困难帮来粤务工人员获得工伤赔偿。
2007年2月份张律师接受从湖南来东莞务工人员卿前青的委托,两次专程去东莞市长安镇为其追讨工伤赔偿进行不懈地努力,没有工交车就坐“摩的”,没有“摩的”就步行,不怕白眼,不怕碰钉子,最后卿前青终于与包工头达成了赔偿协议,拿到了工伤赔偿金。
一、基本情况:
卿前青,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原籍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联合村栗山组21号,现住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锦源路一坊9巷39号。
卿前青于2006年4月25日开始受聘在曾友彩所承包的东莞市长安镇锦厦农贸市场的锦厦村配电房施工工程的施工队中的杨海全(系卿前青的妹夫)施工组作泥瓦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10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卿前青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农贸市场的锦厦村配电房接阳台附近的下水管时,不慎从4米高的梯子上摔下来受伤。受伤后,甲方被送往东莞市长安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后在家继续接受治疗。诊断费和住院费17415.80元由杨海全垫付。
卿前青多次找包工头曾友彩协商关于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的问题,但曾友彩拒绝解决。鉴于曾友彩在长安镇有钱有势,社会关系多,无奈之下卿前青通过其在深圳打工的妹妹找到了张律师。卿前青介绍说,曾友彩以《东莞市长安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该工程,因此张律师预先准备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据。但是,到长安镇调查后发现,曾友彩和《东莞市长安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挂靠协议或合同,因此东莞市长安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该仲裁申请,也无法作出工伤认定。张律师根据雇佣关系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但当事人找不到私人包工头曾友彩,也没有其身份证的复印件,在法院无法立案。接着,张律师又想把建设单位《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委会》列入被告,但该村委会拒绝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并否认曾友彩承包的事实,使案件的进展陷入了僵局。张律师决定暂缓立案,先想办法拿到曾友彩的身份证复印件,再行立案。
工夫不负有心人,后来通过车管所查到了曾友彩,并取得了其身份证的复印件:曾友彩,男,籍贯: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建设路2号;现住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325号—333号;于是,张律师二进长安,终于将曾友彩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结果:
法院主办法官对曾友彩以案说法,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在张律师的协助下,终于卿前青与曾友彩达成了赔偿协议,卿前青拿到了赔偿款并撤回了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