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代理国际货运合同的原告,以调解的方式获得赔偿

时间:2008-06-25 18:16:37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九)代理国际航空货运合同的原告方,以调解的方式获得赔偿。

2007年6月张律师接受深圳市波华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波华公司)的委托,解决与深圳市海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海强公司)之间的国际航空货运合同纠纷。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多次打电话约海强公司的总经理协商解决的方案,但遭到了拒绝。不得已,2007年9月张律师代表波华公司将海强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大量确凿证据的压力下,海强公司不得不接受法庭的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波华公司的损失。

一、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波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海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其承运原告的一批导航器从莫斯科退回香港,然后再通过DHL国际货运公司的运输方式运到俄罗斯的Kaliningrad市的费用944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11号

二、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2日—13日原被告双方通过阿里巴巴的贸易通和MSN协商关于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一批导航器从深圳市到俄罗斯的Kaliningrad市的运输合同。被告称:“走DHL,RMB104/KG,另加RMB350元,3-5天到,门到门服务”,“ 走TNT,RMB98/KG,另加RMB300元,3-5天到,门到门服务”,“我公司的这两种渠道都比较稳,你自己选择走那种吧”。

经协商,双方同意该批货物通过TNT国际货运公司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重量47公斤,运费单价98元,另加报关费300元,合计总价5353元。被告承诺3—5天运到目的地,门到门服务。4月14日正式签订了TNT货运单,并交付了货物;4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运费5353元。

但是,被告承运的该批货物只能运到莫斯科市,而不能直接运到俄罗斯的Kaliningrad市我们的客户地址。当被告通知原告这个消息后并与原告协商,被告提出两种解决办法:1、由原告的客户到莫斯科市办理清关手续,然后自己运至其所在地。清关手续需要费用约1000美元;2、将该批货物先退回香港,然后再通过DHL国际货运公司的方式直接运到Kaliningrad市,所需费用9448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两种解决办法,原因是:1、原告的客户位于Kaliningrad市的保税区,进口货物不需要报关税;2、Kaliningrad市距离莫斯科市有几千公里的路程,去莫斯科市十分不便,而且清关手续可能比较麻烦,一次不一定能够办妥;3、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被告承诺3—5天可以运到目的地,门对门地服务,就应当实现自己的承诺。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的失误的过错方完全在被告一方,而与原告无涉。当时该批货物滞留在莫斯科市,已经延误了原告的交货期。

为了履行原告与俄罗斯的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告迫不得已先垫付了该批货物从莫斯科市退回香港,然后再通过DHL国际货运公司的方式运到Kaliningrad市的费用9448元。现该批已运达原告的客户。

基于被告“走TNT,RMB98/KG,另加RMB300元,3-5天到,门到门服务”的承诺,原告同意通过TNT的方式运输。但是,实际上该运输方式不能直接到达目的地,从而产生了第二次返回再发运的事实,并增加了运费。这种失误作为专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是不应当发生的,所以造成增加运费的损失的过错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依法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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