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须知

时间:2008-06-26 17:34:42  作者:张信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             简介

欧洲的专利申请在1978年以前是在各个国家单独受理和批准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专利性要求和程序,给外国的申请人带来了诸多的不便。随着欧洲各国合作程度的发展,尤其是欧盟范围的扩大和国际重要性的加强,欧洲内部知识产权事务性的协调和一致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导致了1978年成立了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在30多个缔约国生效的欧洲专利,大大便利了国际的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目前缔约国有:

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列支敦士登(CH & LI)、土耳其(TR)、英国(GB)、冰岛、立陶宛(LT)、拉托维亚、波兰(PL)、罗马尼亚(RO)和斯洛文尼亚(SI)、拉脱维亚(LV)、黑山共和国、 克罗地亚(HR)、挪威共34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尚包含四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AL)、马其顿(MK)、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A)、塞尔维亚。

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是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延伸国生效,这使得欧洲专利在38个国家、约5.7亿人口的范围内有效。

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参看末页的流程图):

整个欧洲专利的核准授权程序为3-5

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该申请如果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并且在中国的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向欧洲提出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并享受原来的申请日。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一个月左右),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通常首先做形式审查和新颖性调查,即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自申请日或自优先权日起6—18个月左右)。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关于检索费的特殊说明:

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的同时或者在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指定7个缔约国并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若申请案遭核驳,申请人有4个月的期限提出答辩,申请人请求延期的,答辩期可延长至6个月。但当无法答复驳回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洲专利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确认申请文本的内容,申请人须在4个月内答复。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付授权领证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同时EPO在专利公报上刊登该申请的核准审定书。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公告后9个月内是异议期。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三、注意事项:

1.瑞士和列支敦士登须同时指定;

2.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不是唯一的发明人,必须另外提交文件指定发明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或申请日起的16个月内提出;

3.申请人若需要加快审查速度,可以支付加速审查费以加快审查的进度。

4.关于异议程序: 申请欧洲的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允许第三方对该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由各生效国的专利局各自进行处理。

5.在公开阶段的临时保护和翻译问题:

临时保护是指在欧洲的专利申请公布后,并把其权利要求书翻译成某些个指定国语言,则可以享有的临时保护。即该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使用该专利的侵权人损害赔偿,其效力可以追溯到上述译文提交的日期。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再针对需要生效的国家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避免未能授权而白白花去翻译费。

四.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图(见下页):

三、欧洲专利公约的新修订:

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公约简化了欧洲专利保护的途径和程序,便利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同时保留欧洲专利局(EPO)高质量的审查标准。同时,各缔约国的专利法和EPO的审查程序也将随之发生改变,请大家注意。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专利申请文本可以采用任何语言:修改前,中国的申请人如果要申请欧洲专利,只能提交英、德、法语,但修改后可以先以中文提出申请,尽快取得申请日,然后再补交上述的指定的官方语言文本。

2、优先权延伸至所有成员国:将优先权从原来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扩大到WTO的成员国。

3、先申请案在所有缔约国皆构成后申请案的既有技术:即在先申请案早期公开之后,先申请案在所有缔约国皆构成后申请案的既有技术。

4、核准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更正:专利权人除了可以在异议程序中被动修改其权利要求范围外,又增加了可以主动提出修改其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使专利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人:张信宽

                         0755-83937129、13316560089

                         Email: lawyerzxk@163.com

                                                       2008年4月22日

                                                       2008年6月26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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