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费标准

时间:2008-06-29 18:09: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人民法院收费标准(2007年4月1日起)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标的额╳0.025-20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标的额╳0.02+3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标的额╳0.015+130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标的额╳0.01+38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标的额╳0.009+480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标的额╳0.008+680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标的额╳0.007+118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标的额╳0.006+21800;
  10.超过2000万元,                       标的额╳0.005+41800。

(二)非财产案件标准: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

申请费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标准: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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