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0 15:25:04 作者:陈海峰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辩护人:陈海峰律师
【案情回顾】
2007年4月某日,经潘某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峨山路乐购超市附近,将一袋毒品贩卖给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2007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在明知系潘某贩卖毒品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按其授意,将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人民币31万及少量外币藏匿于其暂住处,构成窝藏毒赃罪。
【陈海峰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初犯,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此次犯罪行为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被告人与另案犯罪嫌疑人系多年好友关系,碍于情面,受朋友之托为其藏匿毒品,并没考虑过该行为的性质与一般性日常生活中的保管概念不同,更不清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因此,被告主观恶性不深。
二、从后果上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代为藏匿毒品的本意不是去危害社会,这与其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有酌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从被采取措施后几次审讯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对其贩卖毒品,窝藏毒赃的犯罪情节供认不讳,正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才得以顺利进行。
另外,被告人为一个13虽孩子的单身母亲,10多年来,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抚养长大。为此,被告人深感懊悔,并常常担心儿子的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周围的朋友都认为被告为人善良、谦虚,是个好人。“一失足成千古恨”,被告人徐某如今真是悔恨不已。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就本案被告人徐某的贩卖毒品罪和窝藏毒赃罪并无异议,但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加上被告人的自身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给予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被告人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又为犯罪分子窝藏贩卖毒品所得财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窝藏毒赃罪,应承担相应的形式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窝藏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名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