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4 17:14:18 作者:席公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最近,全国都在议论佘祥林—这个曾被判犯有杀人罪,服刑十几年后因受害人的出现又被改判无罪,并且得到国家赔偿的的人。应该说,相对其他因错判已经失去生命的人来说,他算是幸运的了。在行政干预盛行、司法机关把破案率、结案率当作成绩,同时又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全国类似的冤案可以说比比皆是。我不由得回想起六年前我的一个当事人的遭遇。因为公安机关的有罪推定,他被羁押了近一年后不了了之。
那是1999年某月,在山西省临猗县县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发生了一起抢劫案。疑犯在深夜2时左右蒙面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后,用刀将主人砍伤,尔后逾墙逃走。受害人随即报案,根据受害人描述的疑犯特征,公案机关于凌晨6时到同村的李某家里,将正在熟睡的李某刑拘。
李某被拘后,坚决否认是自己作案。因疑犯是蒙面作案,受害人只是根据他的个头来推测是谁,所以本案没有直接证据。为了破案,公安机关采取了警犬鉴定法。将在发案现场附近捡到的一只鞋子作为嗅源,让警犬直接对李某进行辨认。而后以警犬鉴定结论为依据,将李某报捕。但是,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此案的人员已经有多人立功受奖,案件被退回十分尴尬,于是便到李某家里“提取”证据(此时距发案已经两个多月)。
侦查人员到李某家里提取了一条针织短裤,尽管李某的父母一再申明这不是李某的短裤(是李某哥哥的),还是被作为案件证据提取。但是,当时并没有做提取笔录,更没有记载证据的外观状态,对短裤上当时是否有沾染物以及沾染物的种类,均不得而知。
几天后,据说侦查人员在短裤的镶边上发现了一点血迹,便剪下该部位送交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该短裤上的血迹与受害人的血型完全相同(99.99%)。据此,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捕李某。
有这样“确凿”的证据,检察机关便批准逮捕了李某。
在我接受李某父亲的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首先到检察院阅卷,并于当天会见了在押的李某。可喜的是,承办此案的检察员很愿意听取我的意见(我暗想,她可能也看出了问题)。我迅即书写了书面辩护意见递交检察机关。
除了本案在程序上的明显问题(诸如:先破后立问题,在第一次报捕时尚未立案)外,对实体问题我认为:本案中的两个“鉴定结论”均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李某犯罪的证据。1)根据相关规定,警犬鉴定时,必须让鉴定对象混在10名以上的具有相同(相似)身高、体重、民族、饮食习惯、着装以及在辨认前吃相同食物的人当中,并以确属犯罪现场的提取物为嗅源。而本案的警犬鉴定时,却只对李某一人进行,嗅源也难以确定与犯罪有关。2)用来进行血迹鉴定的短裤是在发案两个多月才提取的,且提取时未记载其外观状态,不能确定用来鉴定的血迹确是在发案时沾上的。况且,该短裤被提取后没有封存,而是扔在刑警队办公室的门后,在此期间受害人多次到刑警队“催案”,不能排除受害人急于得到赔偿而制造“证据”,也不能排除个别侦查人员为了避免尴尬局面而指使受害人制造“证据”的情况。
值得庆幸的是,检察机关很重视我的意见。经过多次研究请示,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不起诉。李某被关押11个月后无罪释放。
遗憾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公案机关还要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虽然最后是不了了之,但受到枉法追究的人还是付出了大笔的保证金,且因“害怕”未要求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