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7 17:11:15 作者:席公民律师 文章分类:热点时评
河南《大河报》报道,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1999年被法院认定犯杀人罪,判处死缓。后经减刑改为无期徒刑,现已服刑逾10年。但近日,当年“被他杀死”的同村村民赵振晌又回来了,原来他是到外地打工去了,因得了病才回来的。
在为蒙受了不白之冤的赵作海不平的同时,也为他“庆幸”,因为他毕竟没有被剥夺生命。但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反省的是:认定赵作海“杀人”的证据到底是什麽?这些证据的产生过程究竟隐藏着哪些违法乃至犯罪的情形?让嫌疑人坐酒瓶,喝辣椒水,用木棍殴打证人强迫证人出具虚假证词的情况是否存在?这些证据在检察机关审查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就没有遇到过质疑吗?当时的公诉人和法官又是如何对待这些质疑的呢?这里是否有需要负责的人?
如果仅仅是为赵作海平反昭雪,恐类似案件还会层出不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