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撤销案
时间:2008-11-04 17:34:37 作者:席公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于某系山西省运城市城市信用社主任,1999年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已经报请检察机关批捕。其家属委托席公民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席公民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被羁押的当事人,随即向侦查机关递交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理由是:1)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证据全部都是书面证据,且在立案前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所控制,不存在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2)嫌疑人已经离职,不存在继续犯罪的条件;3)嫌疑人已经五十多岁,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靠药物维持体能,不可能离开其居住地以躲避侦查。所以本案嫌疑人不属于刑诉法所规定的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完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公安机关接受了席律师的申请,向检察机关撤回了批捕报告,对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接着,席律师经过分析本案相关情况,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关于于某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书。意见书指出:1)本案认定于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贷款有四笔,贷款单位均系集体性质。按照银行的规定,于某有权决定向这些单位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而这几笔贷款都在规定的额度之下;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发放贷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而在本案认定的四笔贷款中,只有一笔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此笔贷款本息在立案前已经全部归还,并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反之还有利润;3)其他三笔贷款在发放手续上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虽然已经逾期,至今没有全部归还,但因信用社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追索(比如诉讼)的措施,且该几个单位均在运营,不能认为他们已经没有能力归还贷款。只有在对上述单位提起诉讼并经过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仍未全额追回贷款本息,且其未追回的额度属于“重大损失”时,方可认为于某涉嫌犯罪。在现在的情况下,不能对于某进行刑事追究。
公安机关最后接受了席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本案。
本案根据实际案例编辑,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