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被控玩忽职守二审法院宣告无罪案

时间:2008-11-04 17:57:06  作者:席公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0年1月,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局看守所发生了一件被羁押人员死亡的事件。死者是个曾在武警驻京某部队服役的退役战士。死者家属情绪激愤,曾打着死者服役期间受中央领导接见的大副照片上街(游行),此事当时给公安机关造成了很大压力。于是,尽快查明死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成了公安机关的当务之急。
很快地,担任死者生前所在监号“包监干警”的范某被刑事拘留继而被逮捕,罪名是玩忽职守.检察机关认为,范某对自己所包监号未尽到法定职责,疏忽大意,没有发现监号内有被羁押人员打架的情况,致使死者在打架中受到严重伤害,且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所以范某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席公民律师受范某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担任范某的辩护人。在查阅了案卷中有关证据后,席律师征得检察院许可,对作出死者尸体检验报告的法医以及有关医学专家进行了调查走访。并调取了看守所的值班记录,找到了本案的关键突破点。

席律师在向检察机关递交的“辩护意见书”中指出,根据死者所受到的致命伤的时间,范某对此事没有责任,更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理由如下:
(1) 根据对死者进行抢救的医院的病程日志记载,死者死亡的时间是1月5日凌晨4时。根据法医作出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记载,尸表及尸体内脏的变化说明死者所受致命伤害的时间应该在其死亡前24-48小时,最多不会超过72小时。也就是说,死者受到伤害的时间是在1月3日凌晨到1月4日凌晨之间,最早也不会早于1月2日凌晨。
(2) 范某的正常工作时间是每上24小时班,休息36小时。在上班期间,他不但要管理他所“包干”的监号,还要负责其他干警包干的、而该干警正在休息的两个监号。同样,他休息期间,他所包干的监号也由其他干警管理。范某因为在元旦期间经过看守所领导批准,替另外两名请假的干警上班。所以他从1月1日早8时开始倒休,应该到1月5日晚8时才上班的。1月8日早上当他得知出事后,提前赶到了所里。
(3)所以,在上述死者受到致命伤害的期间.范某是在休息期间。他没有法定义务知道他所包干的监号里发生了什麽事情。更不可能去制止或避免此事的发生。具有法定义务的人是正在上班的干警和管理人员。
(4)至于检察机关认定死者所受致命伤的时间是1999年12月28—29日之间的问题,我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因为虽然在该期间确实发生过羁押人员打架的情况,但死者并没有受到伤害。死者在29日上午因晕厥,被送到看守所的医务室去检查,医生的检查记录是:生命体征正常,呼吸、脉搏无异常”,结论是“饿的”。范某当时到伙房给他拿了几个馒头,死者苏醒后一口气就吃了五个。12月30日晚上,看守所举行元旦联欢晚会,死者在会上还进行了武术表演,当场做了五六个后空翻。这说明他在29日的晕厥除饥饿外没有其他影响健康的原因。试想,一个已经受到致命伤害的人,能够忍着巨大的疼痛,做出高难度的后空翻吗?即使他有坚强的意志,他的体能也不允许呀!
(5)对范某与看守所之间所签署的“包监规定”并不能说明一个干警在休息期间还有义务去管理监号,更不能据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所以,建议检察机关撤销本案或者对范某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没有采纳席公民律师的意见,仍然对范某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虽然认为公诉方证据不足,但迫于行政压力,还是作出了范某有罪的判决。范某提起上诉后,担任二审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席公民律师的意见,宣告范某无罪。

此案例根据实际案例编写.案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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