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被自诉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法院宣告无罪案
时间:2008-11-04 22:17:18 作者:席公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简要案情:尚某系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教导员,在一次例行巡查过程中,因怀疑一名妇女有违法行为,用警官证传唤了该妇女到派出所并进行了留置盘问。最后因没有查清相关事实,没有立案,但留有盘问记录。
半个月后,被尚某留置过的妇女提起刑事自诉,称尚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尚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经过:
席公民律师在尚某收到自诉状副本后接受其委托为其辩护。经向尚某了解案情并查阅了有关证据后,发现自诉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尚某传唤她的时候没有出示传唤证,只出示了一下工作证,把她带到派出所后未经局领导批准,从自诉人到达派出所至离开派出所时间长达70小时;二是尚某在留置她的期间曾打过她两个耳光,致使她右耳听力下降超过30分贝,构成轻伤。
另外,自诉人在起诉前曾向上级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致其轻伤的理由报过案,上级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而自诉人指控尚某非法拘禁的案由,是在自诉时才提出来的。所以席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指出法院对非法拘禁案能否直接进行审理,存在一个前置程序问题。法院经过研究,最后还是决定对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两个罪名一并审理。
席公民律师在查阅了案卷,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之后,又走访了为自诉人治疗的运城地区医院五官科某主治医师,了解了用作鉴定依据的病历情况。最后决定为尚某做无罪辩护。
在审理非法拘禁事实的法庭调查阶段,席律师提出了对自诉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指出:自诉人一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人对其进行的留置是合法的履行职责行为,不存在什麽非法拘禁。因为:自诉人所说的工作证,实际上是公安机关现统一使用的警官证。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对有作案嫌疑的人,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而尚某对自诉人当场盘问时,自诉人没有说出自己的姓名,所以当时她属于身份不明的人。所以尚某将自诉人带至自己工作的派出所后,经过所长的批准,对自诉人继续盘问也是合法的。
自诉人的代理律师提出,派出所不能算作公安机关,无权批准留置行为。公安机关应指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席律师反驳说,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派出所即是基层公安机关,当然属于公安机关的一种。
至于留置是否超过24小时的法定时限问题,席律师指出自诉方所提供的几份盘问记录(复印件)的最后都有这样一句话:“你好好想一想,下午(或明天上午)再来”,或者是与此意思大致相近的一句话。这说明对自诉人的留置并没有连续进行,所以不存在留置超过时限问题。对此自诉人反驳说,虽然记录上有此内容,但实际上并没有允许她离开派出所大院,包括晚上睡觉,她都是在派出所院内的一所空房内的木板床上睡的。为了查明这一点,席律师要求当庭向自诉人发问并得到法庭许可。
席律师问自诉人:在被留置期间,是否有人给你送饭?
自诉人回答说:没有!
又问:那麽是否在派出所食堂就餐?
回答:不是!他们哪里肯给我吃饭!
再问:那麽那几天你在哪里吃饭?
回答:在派出所门外街上饭店。
再问:吃饭时有谁跟着你?
回答:没有人。
问到这里已经清楚,尽管在每次作完盘问记录之后,自诉人可能没有离开派出所,但在中断盘问的时间里。并没有任何人限制她的自由,否则她不可能自由地到街上吃饭。所以,尽管盘问是多次的,但并不是连续的,每次最长时间两三个小时,根本不存在超过24小时的问题。
在对故意伤害事实的法庭调查中,席律师提出了对法医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指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诉人的听力下降超过了30分贝。首先她在所谓的被伤害前听力是多少没有证据。其次鉴定书所依据的病历中只有“主动式电位测听表”的记载说明自诉人的听力低于正常人30分贝以上,而主动式电位测听的过程是由被鉴定人操控的,其结果不能做为鉴定依据。鉴定书中存放的“被动式电位测听表”的记载说明自诉人的听力只是比正常人略低,即使她原来的听力完全正常,那麽现在听力下降的幅度也达不到轻伤的程度。
为了进一步说明上述意见,席律师在庭前就申请传唤鉴定人出庭质证并得到法庭许可。
在鉴定人到庭后,席律师发问:作出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麽?
回答: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又问:事实依据是什麽?
回答:是自诉人的门诊病历。
再问:是否附在鉴定案卷中的这份病历?
回答:是的。
再问:在这份病历中有两份“电位测听表”您依据的是哪一份?
(对此比较专业的发问,鉴定人楞了一下)回答:依据被动式的。
再问:那麽根据“被动式电位测听表”上的记载,能否判定自诉人的听力在其自述被打后下降了?下降了多少?
回答:不能判定,但她的听力比正常人低24分贝。[注]
再问:依据什麽认定自诉人构成轻伤?
回答:你别问了,是领导让我这麽鉴定的。
至此,自诉人所谓的轻伤真相大白。
本案在法庭辩论尚未进行的时候,自诉人的证据体系已经完全跨掉了。被告人是否有罪已经不辩自明。
最后,法庭完全采纳了席公民律师的意见,宣告尚某无罪。
注: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耳听力下降30—50分贝可以认定构成轻伤
此案根据实际案例编写,案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