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市巢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托运货物丢失案
时间:2008-11-04 22:23:53 作者:席公民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5年末,与北京凯丽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凯丽公司)有供货合同关系的大同市巢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巢赢公司)委托凯丽公司往大同发运一批高级丝毛服装。凯丽公司发货后,将提货单给巢赢公司传真过去。但是,由于巢赢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去提取货物,两个月后想起来去取货时,只看到该件货物的包装物和其中的一件衣服,其余的衣服不翼而飞。据货运保管室人员回答,巢赢公司取货超过了规定时间,他们不负责。
巢赢公司的这批货物总价值达60000余元。但是保管到站物品的货运室却说,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只能赔偿500元。
铁路法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对在托运时进行保价了的货物,如果发生货物毁损,应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没有保价的货物,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同时铁路法还规定,承运单位不能强制托运人保价或不保价。据凯丽公司发运此批货物的人员回忆,当时她本来不愿意保价,但该托运公司说,不保价就不给托运,无奈的情况下,她考虑到为客户省钱,就随便保了个500元。
因凯丽公司与巢赢公司是长期的供货关系,在有关的供货合同中定了凯丽公司是“代办托运”,所以凯丽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两家共同选定的运输公司即视为交货,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依法应该由巢赢公司自行承担。
当巢赢公司要求凯丽公司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凯丽公司征求法律顾问席公民律师的意见时,席律师首先认为该批货物损失应该由巢赢公司自负。凯丽公司表示,为了长期的合作关系,虽然没有责任,也愿意承担一半的损失时,席律师认为不必,因为按照以上情况,巢赢公司的损失应该能够得到负责保管货物单位的全额赔偿。
席律师认为,铁路法的上述规定是调整在运输途中的货物损毁或丢失,无法判明货物的数量和丢失原因的情况的,而非调整这种已经安全运输到站,在仓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丢失”。
按照有关证据,该批货物肯定是安全运到了,否则货运保管室人员不会正常接收,也不会有“超期取货”一说。而在保管室中丢失,只能是保管室的完全责任。不能排除保管室的个别人员利用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的情况“监守自盗”。
所以,席律师在为凯丽公司提供了咨询意见的同时,也向巢赢公司提出了建议,指出巢赢公司应该采取的第一步措施,是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监守自盗”的刑事责任。第二步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究货运保管室的民事赔偿责任。
巢赢公司按照席公民律师的建议,立即向大同铁路公安机关报了案。结果事情迅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货运保管室的部分人员,自动交出了“私拿”的服装。有关负责人还向巢赢公司道了歉。
至此,巢赢公司的损失已经追回,亦不愿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