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0 00:43:48 作者:席公民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人,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应该“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事实。经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这种思维模式已经深入人心,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如实”的含义。除了那些惯犯外,一般人都不会与侦查人员对立,在接受讯问(询问)时,都会实事求是地叙述自己的相关行为,以求得理解和“宽大处理”。一般没有人会去想,握有刑事侦查大权的公安人员,会在这些“讯问笔录”上做什麽见不得人的事情。
然而,事实却令人十分惊讶。在许多情况下,侦查人员在做好“讯问笔录”后,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让被讯问人阅读并提出更正意见后再让被告人签名,反而是不让被讯问人阅读笔录,还一定要求被讯问人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得一样”的话。那麽在这种情况下,究竟笔录中所记录的与被讯问人所说的是否一致?被讯问人往往是不得而知的。
甚至,有时被讯问人在已经对笔录内容进行了更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并不许可被讯问人把更正内容写入笔录,而是让他在另外一张纸上写。而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时,这张写有被讯问人更正意见的“附属页”,却往往被侦查机关“留置”。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笔录的记载内容对被告人不利,被告人也只有到了法庭上才可能知道,而且因为是“自己的供述”而无法否认。
那麽,即使被告人自己所“交代”的都是无罪的事实,而在笔录中记载的却可能是他有罪的内容。最后,他轻而易举地被自己的“口供”证明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