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1 23:54:41 作者:席公民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市场经济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几乎每个生存阶段都要遇到法律问题。当然,有些事情是不必由自己来考虑的,比如人在尚不具备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但自己不考虑总得有人为你考虑,并不是不需考虑。
因我国过去是计划经济体制,许多事情是由“政策”决定的,个人的权利义务往往被公共利益所淹没,所以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十分淡漠。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惯性思维”仍然左右着大多数人。一般人都不习惯自觉地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而是把希望寄托于社会和社会的管理者。殊不知,管理者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往往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某些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甄别这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只能依靠法律来鉴别和救济。
我国的教育,是把法律作为一个专业,只是使接受法律专业教育的人获得法律知识。普通民众对法律仍然是知之甚少,不足以自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人甚至对自己是否具有某种权利都不知道。
那麽,一般人欲使自己的权益不致莫名其妙地受损或者丧失,就有必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来提供服务。
在实践中,笔者曾经遇到许多因不懂法律的基本常识而遭受巨大损失的人,甚至有的人因很小但很关键的失误而身陷囹圄。在感慨之余,觉得有必要提醒众人,不要患得患失,因小而失大。与其在遭受损失后亡羊补牢,倒不如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个人寻求经常性法律服务的热潮,无疑会推动社会的进步。而先行一步,则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